为贯彻落实及有关税收政策,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,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予以发布,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企业适用节能节水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,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,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、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。
三、执行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,2018年第31号修改)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,使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进行月度、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。
四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,参照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征收管理的,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、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。
五、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》中的事项名称填报。《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》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“纳税服务”栏目另行发布,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。
六、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,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其中,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,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;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,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。
七、以代理,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、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,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(附件2)。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,应作为自营方式,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。
八、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(2021年第3号)、(2018年第23号)附件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(2017年版)》第66项“购置用于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”享受优惠时间关于“汇缴享受”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在实际业务中要注意以下方面:
一、政策适用与时间节点把控抵免政策自主选择:环保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,可在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享受,需提前梳理设备购置凭证、参数指标等资料,避免因资料不全影响享受优惠。
二、申报填报实操要点。查账征收企业范围:仅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使用A类预缴申报表,核定征收企业需使用对应表单,避免选错报表类型。优惠事项精准填报:所有优惠事项需严格对照《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》选择对应事项名称,不得自行编造事项,需定期关注总局官网更新的目录版本,确保填报口径一致。
三、风险防控与资料管理。留存备查资料:所有享受优惠政策、出口业务申报的相关资料(如设备购置合同、发票、出口报关单、委托代理协议等),需按税务要求留存10年,以备税务机关核查。申报数据校验:预缴申报数据需与财务报表、台账数据交叉校验,重点核对收入总额、优惠金额、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等关键数据,避免逻辑错误引发预警。政策学习更新:定期组织办税人员学习《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》及最新政策公告,关注总局“纳税服务”栏目动态,确保申报工作与政策要求同步。
四、资料梳理归档:按政策类型建立资料清单,将设备抵免、汇总纳税等相关凭证、合同、台账分类整理,形成标准化办税流程。沟通对接机制: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,及时咨询政策执行口径、申报系统操作等问题,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失误。

